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蒋某与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蒋某。被执行人:苗某。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苗某离婚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蒋某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