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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监3号原审原告:林某,烟台颐中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原审被告:王某,栖霞市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原审原告林某与原审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11日作出(2002)栖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郝敬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