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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陈庚生与王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庚生,王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79号原告陈庚生。委托代理人浦震昊,盐城市大丰区丰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庚生与被告王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庚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陈庚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庚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庚生负担。审 判 长  智通强人民陪审员  柏晓红人民陪审员  施洪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晓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