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陈庚生与王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庚生,王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79号原告陈庚生。委托代理人浦震昊,盐城市大丰区丰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庚生与被告王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庚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陈庚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庚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庚生负担。审 判 长 智通强人民陪审员 柏晓红人民陪审员 施洪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晓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