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瑰芳与被执行人袁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瑰芳,袁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87号申请执行人张瑰芳,女。被执行人袁立,女。申请执行人张瑰芳与被执行人袁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及迟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仅袁立有工资收入。2016年3月28日依法裁定扣留袁立的工资收入27172元(以及湘10**执49号民间借贷一案)。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文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