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5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1(聋哑人),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马宁宁,北京市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6)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1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瑞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1及辩护人马宁宁、手语翻译北京市第二聋人学校退休教师陈淑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1于2016年1月28日14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大悦城商场某服装店内,趁被害人李×不备,窃取李×装在上衣兜内的苹果牌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刘×1在离开现场时被民警抓获归案,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提请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刘×1定罪处罚。被告人刘×1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刘×1系聋哑人,此次犯罪系临时起意,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起获发还被害人,请求法庭对刘×1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1于2016年1月28日14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大悦城商场某服装店内,趁被害人李×不备,窃取李×装在上衣兜内的苹果牌6代(64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刘×1在离开现场时被民警抓获归案,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1、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28日14时许,我在朝阳大悦城商城买衣服时手机被盗,后警察抓获偷我手机的人并起获手机。2、证人刘×2、凌×、任×的证言证明:三人系便衣侦查民警,于2016年1月28日14时在朝阳大悦城附近蹲守时发现四名形迹可疑男子行窃,后将四人抓获并起获苹果手机1部。3、证人季×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8日14时许,我和刘×1、王×、王×去朝阳大悦城买东西,到了二层一个男装部时,刘×1说他想偷东西,让我和王×过去掩护,王×望风,后来刘×1成功了就走了,刚走不远我们四人就被警察抓获了。4、证人王×的证言内容与证人季×的证言基本一致。5、北京市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证明本案被盗手机的型号及鉴定价值。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手机照片证明:涉案手的特征及扣押、发还情况。7、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被告人刘×1被抓获及从其处起获手机的情况。8、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的前科情况。9、户籍材料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刘×1供述:2016年1月28日14时许,我和王×、王×、季×去朝阳大悦城偷东西,我们走到二层一个男装部,看到一个男的正在柜台前挑选衣服,我就让王×和季×一起过去,王×在旁边望风。然后在王×和季×的掩护下我偷了该男子的手机,偷出后放在了我的右裤兜。之后我们就被警察抓获了。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1曾因盗窃犯罪被刑事处罚,此次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1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1系聋哑人,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起获发还,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刘×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轶凡人民陪审员 杨占珍人民陪审员 周学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齐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