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硚口长丰农科所金属材料加工厂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长丰街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硚口长丰农科所金属材料加工厂,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长丰街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71号原告武汉市硚口长丰农科所金属材料加工厂,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科技产业园(西区)三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周文元,厂长。委托代理人冯朝晖,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长丰街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吉广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丁雪松、黄牧川,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硚口长丰农科所金属材料加工厂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长丰街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硚口长丰农科所金属材料加工厂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硚口长丰农科所金属材料加工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硚口长丰农科所金属材料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1.50元,由原告金属加工厂负担(已支付)。审 判 长 谢 磊人民陪审员 徐 涛人民陪审员 周志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