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未伟,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董未伟,男,汉族,1991年6月20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委托代理人高军,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法定代表人胡伟航,董事长。原告董未伟诉被告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未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人民币407,440元及偿付违约金、赔偿金人民币4,074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本案件其他案件合并执行。经查明:双方当事人解除预售合同的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大亭公路7558弄2096号1层1285室房产至今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本院已预查封该房产。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部分是无产权证,部分已签定合同出售,故目前不能处置变现。而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已另案查封。本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本院已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通知令、查询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解除预售合同的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大亭公路7558弄2096号1层1285室房产至今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本院虽已预查封该房产,但暂时不能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其他房产,也无法处置变现。现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因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36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小山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