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甲因继承析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952年10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居伟,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1949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1960年9月24日生,汉族,无业。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琳,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女,1957年1月2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朱斌,江苏省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上诉人张某甲因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张某甲未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钰代理审判员 相媛媛代理审判员 徐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