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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2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永芳与邹学峰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芳,邹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2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永芳,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邹学峰,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12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邹学峰在中国银行的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邹学峰在中国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