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02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伊宁市红超农机销售责任公司诉伊宁市光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市红超农机销售责任公司,伊宁市光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898号原告:伊宁市红超农机销售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张保红,经理。被告:伊宁市光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黄建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宁市红超农机销售责任公司与被告伊宁市光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宁市红超农机销售责任公司未在法院规定时限内缴纳���应的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明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