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吕某某、张某某等与闫某甲、尹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闫某甲,尹某某,闫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闫某甲,男,1956年11月20日生。被执行人尹某某,女,1957年3月10日生。被执行人闫某乙,女,1989年7月6日生。吕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闫某甲、尹某某、闫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1)扶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2011)扶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国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