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5财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郝改芹与李贵生、王素芹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改芹,李贵生,王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财保197号申请人郝改芹。被申请人李贵生。被申请人王素芹。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贵生、王素芹的银行账户内5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贵生、王素芹的银行账户内5万元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麻建祥所有的车牌为冀D×××××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仲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