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民初字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苟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民初字694号原告苟某某,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某某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苟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娟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