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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民初字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苟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民初字694号原告苟某某,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某某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苟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娟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