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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佰和与崔存忠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佰和,崔存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793号原告:张佰和。被告:崔存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0元,减半收取12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