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邓杨峰与施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杨峰,施彩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1004号原告邓杨峰,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施彩花,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杨峰与被告施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杨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施彩花名下车牌号为闽A×××××江铃轻型货车、闽A×××××北京现代轿车和闽A×××××宝马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价值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并以自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福马路39号福州集友广场1#楼某单元(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号)房产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杨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施彩花名下车牌号为闽A×××××江铃轻型货车、闽A×××××北京现代轿车和闽A×××××宝马轿车的所有权。二、立即冻结原告邓杨峰为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福马路39号福州集友广场1#楼某单元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锐人民陪审员 林文华人民陪审员 叶维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