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杨春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春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773号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钟致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怀玉,男,住桦甸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春祥,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依法退还原告。审判员  侯德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