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苏州呈润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盈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呈润电子有限公司,苏州盈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320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呈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蔡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丹,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盈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梁涛。苏州呈润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盈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度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盈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呈润电子有限公司加工费560103.55元;案件受理费由苏州盈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921元。因苏州盈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21日,苏州呈润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盈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给付564024.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564024.55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盈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令其履行债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盈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呈润电子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苏州盈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度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丁启龙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梦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