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一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程干雄与湖口光丰置业有限公司、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干雄,湖口光丰置业有限公司,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梅阳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1137号原告程干雄,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委托代理人黄学华,江西湖口县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口光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金砂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蔡建鹏。委托代理人许芳,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城建德大街商会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程毛辉。委托代理人储丽英,江西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阳金,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干雄诉被告湖口光丰置业有限公司、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梅阳金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程干雄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庭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程干雄的撤诉申请,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干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程干雄承担。审 判 长 王文锋代理审判员 李 君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