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汤润富与惠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润富,惠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汤润富,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增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158。被执行人惠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增智。关于汤润富申请执行惠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汤润富退还398元并支付赔偿款3980元,合计43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汤润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1302执64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