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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1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班生柱非法经营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晋0921刑申2号原审被告人班生柱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我院作出(2012)定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班生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班生柱不服判决,以其行为虽然违反了《票据法》关于票据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定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原审法院对(2012)定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提起再审,并依法改判申请人无罪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