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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859号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新洲城B幢501室。法定代表人陈柏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素真,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罗龙路三华大厦802室。委托代理人梁晶晶,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风,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斌梅(被告黄风之妻),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为57元,由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福  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