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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玉聪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合同纠纷2016执9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聪,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9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聪,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陈玉聪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3816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利息计算有异议,双方对利息计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已依法委托银行部门依法计算利息,现本案需等待银行部门函复利息结果后再作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期间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已依法委托银行部门依法计算利息,现本案需等待银行部门函复利息结果后再作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期间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王志文执行员  彭志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本件书记员  陆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