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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0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弘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世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弘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世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071-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弘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吉龙,经理。被执行人孙世壮,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弘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世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482.17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