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严铭等诉北京兰克拉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菲,北京兰克拉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2790号原告王菲,女,1989年6月19日出生。原告兼原告王菲的委托代理人严铭,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兰克拉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蒲芳路9号院8号楼4层L4-405号。法定代表人马兰,销售总监。委托代理人龚平,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原告严铭、王菲与被告北京兰克拉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克拉博传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亚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铭、王菲,被告兰克拉博传媒公司委托代理人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铭、王菲诉称:我们是2015年12月6日结婚的新郎新娘,被告是婚庆公司。我们委托被告承接、策划、布置、组织2015年12月6日在北京中成假日酒店二层举办的暗场婚礼。但在婚礼当日,由于被告工作人员未沟通等原因,造成婚礼仪式现场灯光未关闭,导致我所向婚庆公司租用的特效灯光失效,完全没有暗场婚礼效果,最终婚礼现场效果差,与合同所签订暗场婚礼不符。暗场婚礼与明场婚礼的区别在于灯光的运用,暗场婚礼的前提是要在屏蔽自然光,关闭场地普通照明灯的前提下进行,需要运用婚庆提供的特殊灯光营造环境背景。暗场婚礼与明场婚礼的价格相差很多,费用差距就是在租用婚庆公司各种灯光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费用10000元。被告兰克拉博传媒公司辩称:第一,我们的暗场婚礼可以达到效果,我们提供的灯光设备没有问题。第二,是因为酒店的大灯没有关闭导致的,这个不属于我们的设备,我们只有沟通义务,没有权利要求酒店必须关闭大灯,而且酒店是原告自己选择的,不是我方提供的酒店。第三,明暗场婚礼的价格没有明显差距,只是个人喜好不同产生费用不同,而不是因为效果不同产生费用不同。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6日,严铭、王菲(甲方、委托方)与兰克拉博传媒公司(乙方、受托方)签定《婚礼策划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定于2015年12月6日举行的婚礼提供服务,服务项目及单项费用执行乙方“紫金时代”的婚礼策划服务项目清单,服务费用为16500元。“紫金时代”婚礼策划服务项目清单上标注有“暗场婚礼”的标识,该清单原价为26240元,经双方协商,实际价格为16500元。该清单包含的项目有:1、烛台/许愿沙/香槟塔/荧光液四选一,原价300元;2、椅背装饰丝带120条,原价960元;3、婚礼现场花艺设计:半包花门/水晶花亭/各式花柱,2000元;造型鲜花路引8个,2080元;主桌花1个,原价300元;4、迎宾区装饰:欧式签到台花,原价300元;鲜花迎宾牌,原价260元;5、人体花艺系列:新娘定制手捧花1束,原价300元;鲜花套装,原价380元;6、婚礼策划及执行团队:专业婚礼策划师,原价2000元;优秀婚礼主持人,原价2500元;优秀新娘造型师,原价1580元;优秀双机高清摄像2名,原价4000元;优秀婚礼跟拍完美摄影师1名,原价1580元;专业婚礼执行督导师1名,原价500元;专业婚礼DJ师1名,原价300元;灯光师(含灯控台),原价500元;7、婚礼现场整体布置、仪式道具及灯光设备:豪华西式纱幔背景/主题喷绘背景,原价2000元;暗场之星电脑追光灯2台,原价1000元;筒灯面光灯一组,原价1200元;专业舞台L**par灯4个,原价800元;梦幻光束灯2个,原价1200元;七彩大功率泡泡机1台,原价200元。严铭、王菲与兰克拉博传媒公司另签订《合同项目增加及修改单》,增加内容为:1、12个LED灯+2个T字架,1940元;2、���到台背景,1000元;3、升级异型KT板(11米灯带),共3148元;4、2×10的镜面1280元。上述四项增加项合计金额为7368元。上述“紫金时代”婚礼策划服务项目清单与《合同项目增加及修改单》分别作为《婚礼策划服务合同》的附件一、二,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严铭、王菲向兰克拉博传媒公司交纳了23868元的服务费,兰克拉博传媒公司亦为严铭与王菲于2015年12月6日在北京中成假日酒店举行的婚礼提供了相应服务。现严铭与王菲以兰克拉博传媒公司未关闭酒店的大灯导致合同约定的暗场婚礼未达到约定的效果为由,要求兰克拉博传媒公司返还相应费用。兰克拉博传媒公司认可酒店的大灯未关闭,但称自己提供的设备没有问题,酒店是严铭与王菲自己选择的,是否关闭大灯要由酒店操作,自己只有沟通的义务,并且相应的灯光并非���全没有效果,不同意严铭与王菲的诉讼请求。除灯光问题外,双方均确认婚礼过程中没有其他问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礼策划服务合同》、“紫金时代”婚礼策划服务项目清单、《合同项目增加及修改单》、网页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婚礼流程表、照片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严铭、王菲与兰克拉博传媒公司签订的《婚礼策划服务合同》、“紫金时代”婚礼策划服务项目清单、《合同项目增加及修改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因双方约定的婚礼形式为暗场婚礼,兰克拉博传媒公司应当在婚礼举行之前对婚礼场地进行考察和沟通,确保该场地在举行婚礼时能够实现合同约定的暗场效果或者建议委托人更换能够实现暗场效果的婚礼地点。根据庭审查���的事实,严铭与王菲举行婚礼时酒店大灯应当关闭却没有关闭,暗场效果受到影响,灯光的控制不属于客观不能实现的情形,该问题通过提前沟通完全可以避免,故兰克拉博传媒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严铭、王菲要求其返还相应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严铭与王菲所主张的赔付依据有部分项目是按照兰克拉博传媒公司的原有报价计算,但实际双方所商定的价格低于其原有价格,且这些项目的实际效果并非完全没有,故对于兰克拉博传媒公司应当返还的金额,本院综合兰克拉博传媒公司的过错程度及违约情形酌情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兰克拉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严铭、王菲返还服务费八千元;二、驳回原告严铭、王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兰克拉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亚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梦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