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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袁廷坤与张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廷坤,张建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067号原告袁廷坤,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建华,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原告袁廷坤(下称原告)与被告张建华(下称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廷坤撤回对被告张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8元减半收取为2194元,由原告袁廷坤承担。审 判 长  黄爱裕人民陪审员  廖 群人民陪审员  龚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