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袁廷坤与张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廷坤,张建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067号原告袁廷坤,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建华,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原告袁廷坤(下称原告)与被告张建华(下称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廷坤撤回对被告张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8元减半收取为2194元,由原告袁廷坤承担。审 判 长 黄爱裕人民陪审员 廖 群人民陪审员 龚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