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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和与张学敏、宁夏万辉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和,张学敏,宁夏万辉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陈和,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宁夏分行银川卡业务部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铁北巷xx-x-xxx号。被执行人张学敏,男,1968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xxx号嘉屋苑南区x号楼x单元xxx室。被执行人宁夏万辉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胜利乡征沙渠地区。法定代表人张文,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学敏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商城(房屋产权证号:64013199**号、64013199xx号、64013199xx号、64013199**号)的房产,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委托银川恒信咨询评估司法鉴定所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并责令被执行人张学敏、宁夏万辉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学敏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商城(房屋产权证号:64013199**号、64013199**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琳巧代理审判员  乔 强代理审判员  杨 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