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9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9刑初26号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8月21日被靖州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日被靖州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3月1日被靖州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4日经本院院长决定、由靖州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6)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石松林、书记员王晓艳、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靖州县梅林西路“香江”宾馆,趁被害人张某在大厅沙发上熟睡,从柜台处盗得摩托车钥匙,继而将停放在“香江”宾馆门口的张某的一台蓝色男士摩托车盗走。后张某在“凯邦”宾馆停车场右边靠墙的位置找到该摩托车。经鉴定,该辆被盗东方牌DF150-6型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590元。2015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靖州县渠阳中路“迎君”旅社值班室,趁被害人龙某在值班室里面的房间做事,将放在值班室床上龙某的一个白色的皮制斜挎包盗走。随后杨某将挎包内的人民币1200余元及华为荣耀6手机盗走。经鉴定,该台被盗华为荣耀6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700元。后龙某丈夫吴某找到被告人杨某,杨某承认是其盗窃了龙某的斜挎包并答应赔偿。2015年8月20日19时许,龙某丈夫在靖州县飞山西路“伊凡”网吧发现被告人杨某,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架,接报的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杨某带至派出所,到案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将手机变卖后,所有赃款被其挥霍。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杨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发还物品清单、视频光碟制作说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盗摩托车及白色皮制斜挎包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禹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龙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杨某具有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14日,即自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凌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