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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蒋艳文与刘晓华、郭亚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艳文,刘晓华,郭亚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221号原告蒋艳文,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柳卫、葛洋,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华,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郭亚丽,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律师。原告蒋艳文诉被告刘晓华、郭亚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其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7.5万元、赔偿5.25万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其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蒋艳文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艳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艳文负担。审 判 长  靳剑锋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俊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