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周碧双与湖南晶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碧双,湖南晶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342号原告周碧双。被告湖南晶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英才园三片10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碧双与被告湖南晶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碧双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晶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碧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碧双撤回对被告湖南晶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周碧双未预交。审 判 长 秦相会审 判 员 郭正喜人民陪审员 陈佳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