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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字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金明与孙素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明,孙素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字763号原告:杨金明,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被告:孙素贞,女,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原告杨金明诉被告孙素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金明于2016年4月18日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