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字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金明与孙素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明,孙素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字763号原告:杨金明,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被告:孙素贞,女,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原告杨金明诉被告孙素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金明于2016年4月18日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