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730号原告李。被告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