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8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吴萍与北京招商科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萍,北京招商科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8092号申请执行人吴萍,女,1963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招商科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9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清亮,董事长。吴萍与北京招商科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9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北京招商科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吴萍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京丰台科学城帝京路1号(1-26)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吴萍名下。案件受理费20964元,由被告北京招商科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吴萍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北京招商科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萍询��,申请执行人吴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招商科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招商科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萍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招商科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80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