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烨与被执行人吴红月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烨,吴红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韩烨,男,回族,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吴红月,女,回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申请执行人韩烨与被执行人吴红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金项链、金手链、金耳钉、金戒指各一枚,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6年6月份起,在每月5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于2016年9月10日之前给付11900元,共计给付239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一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倪怀海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金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