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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丽与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赵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241号原告王丽,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3日,农民。被告赵卫东,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5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丽承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