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丽与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赵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241号原告王丽,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3日,农民。被告赵卫东,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5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丽承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