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广林与七台河市新龙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904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杨广林,男,1958年出生,汉族,现住XX。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龙煤矿。法定代表人:夏新忠,男,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杨广林与七台河市新龙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七劳人仲字(2014)第603号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78169.00元。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龙煤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广林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4)第60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岩执行员 姜勤义执行员 李松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