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财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涛与闫晓阳、李艳琴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涛,闫晓阳,李艳琴,宁夏塞上阳光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183号申请人张涛,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吴艳,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闫晓阳,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李艳琴,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宁夏塞上阳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春路376号。法定代表人阎晓阳,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张涛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99万元的财产。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交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涛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子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