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袁宽红、牛印伶终结支付令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袁宽红,牛印伶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督10号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万荣县城。法定代表人侯新海,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袁宽红,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申请人牛印伶,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受理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2月18日发出(2016)晋0822民督10号支付令。送达期间,申请人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83元,由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王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