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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建申请执行杨昌午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杨昌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男,被执行人杨昌午,男,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制作的(2015)天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昌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长昌午在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分社账号为261901030102******1569有存款1948.81元,2016年3月1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昌午存款1940元。现被执行人杨昌午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天执字第2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杨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治桂审判员  粟小成审判员  龙秀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