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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钟合平、张建翠、钟林洋申请执行陈连根、李碧兰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合平,张建翠,钟林洋,陈连根,李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钟合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建翠,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钟林洋,男,汉族。被执行人陈连根,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碧兰,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法民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钟合平、张建翠、钟林洋申请执行陈连根、李碧兰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陈连根、李碧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法民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冠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