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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爱芹与蒋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芹,蒋革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3民初330号原告李爱芹。委托代理人罗全斌,十堰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革萍。原告李爱芹诉被告蒋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龙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芹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全斌、被告蒋革萍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爱芹诉称:2013年3月23日,被告蒋革萍找到我称有人需要用钱请我帮忙,我便拿出2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蒋革萍,约定三个月内还款。现借款已到期我多次向被告蒋革萍索款无果。故请求判令被告蒋革萍偿还我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李爱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4年3月30日借条一份。用以证明,柯玉虎向被告蒋革萍借款78000元中有20000元是原告李爱芹的。证据二:赵旭红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李爱芹将20000元交付给被告蒋革萍。被告蒋革萍辩称:2013年3月23日,因柯玉虎需要资金,我从原告李爱芹处拿了20000元、我本人拿了30000元共计50000元交给了柯玉虎,当时我联系原告李爱芹其不在家,我与李爱芹关系不错,所以柯玉虎将借条出具在我一人名下。现柯玉虎未偿还我借款及利息,故我不应当偿还原告李爱芹借款20000元及利息。被告蒋革萍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蒋革萍对原告李爱芹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认为原告李爱芹的确交给本人20000元,但原告李爱芹将钱交给本人也是为了收高利息,并非本人请原告李爱芹帮忙。对上述证据,本院评判如下:被告蒋革萍对原告李爱芹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李爱芹提交的证据二中与证据一可以相互印证的内容,即原告李爱芹将现金20000元交给被告蒋革萍本院予以采信,其它内容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爱芹与被告蒋革萍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23日,原告李爱芹将现金20000元交付被告蒋革萍后,被告蒋革萍又将该款转借第三人,现因被告蒋革萍未偿还借款,故而成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蒋革萍向原告李爱芹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现因被告蒋革萍未及时偿还借款,原告李爱芹要求其偿还借款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李爱芹要求被告蒋革萍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蒋革萍辩称因第三人未偿还借款故其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的主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李爱芹将现金出借被告蒋革萍后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被告蒋革萍将款转借给他人,第三人是否还款与本案无关,故被告蒋革萍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偿还原告李爱芹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爱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蒋革萍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蒋革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高龙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 婧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