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周清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清勇,陈本鑫,张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61号申请人周清勇,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洪平、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本鑫,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张娅,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周清勇与被申请人陈本鑫、张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周清勇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限额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价值600万元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周清勇提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1816101900234503177)。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清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X道X号XX栋X单元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财产保全标的XX万);查封被申请人张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X道X号X栋X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财产保全标的XX万);查封被申请人张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X道XX号XX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XXX,财产保全标的XX万);查封被申请人张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X道X号XXX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财产保全标的XX万);查封被申请人张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XX街XX号X幢XX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财产保全标的XX万);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陈本鑫在重庆市XXXXXX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XXX万。以上房屋的查封、存款冻结的期限均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清勇负担(诉讼中,申请人周清勇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哿审 判 员 刘晓波人民陪审员 游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