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078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30年11月14日生。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已成年。被告张某丙,女,汉族,已成年。被告张某丁,女,汉族,已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陪审员 尹 萍人民陪审员 赵林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建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