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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王绍平与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平,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34号之一原告王绍平,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质量技术监督局三楼。法定代表人张小波。本院受理的王绍平与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绍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绍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王绍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凤华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人民陪审员  刘家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