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财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铁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铁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174号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学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立武,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铁军,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铁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