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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哈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刑初8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哈某,女,1991年6月21日出生,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人,维吾尔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6年1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28日被批准逮捕,又于同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3日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哈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合法传唤被告人哈某到庭,被告人哈某拒不接听电话,亦不到庭说明情况,又无其他联系方式。被告人哈某脱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马向民代理审判员  贾云光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