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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许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21民初1075号原告:许某。被告:邢某。原告许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仲崇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1993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五莲县民政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依法准予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邢某辩称: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五莲县民政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邢某甲”;××××年××月××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某。近年来,因缺少沟通交流,原、被告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6年3月29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原告许某遂外出打工,开始与被告邢某分居��活。同年3月30日,原告许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邢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为证,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本案中,原告许某与被告邢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良好。婚后初期,双方相处融洽并生有一子一女。近年来,因缺少沟通交流,双方产生了一些误解和矛盾,但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原、被告就能够和好如初,继续共同生活。综上可见,原告许某与被告邢某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许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与被告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仲崇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