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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3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吴清玲与吴凤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玲,吴凤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3民初113号原告:吴清玲,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吴凤林,男,48岁,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玲与被告吴凤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清玲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东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