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503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吴清玲与吴凤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玲,吴凤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3民初113号原告:吴清玲,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吴凤林,男,48岁,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玲与被告吴凤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清玲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东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