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异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异议人(被申请人)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民航云南客货代理公司被申请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航云南客货代理公司,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异字第82号异议人(被申请人):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安宁市金方路16幢4楼402号。法定代表人:冼林海。申请人:民航云南客货代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春城路***号。负责人:张韵。被申请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领域时代*座**层。法定代表人:陈飞龙。被申请人:董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民航云南客货代理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骏诉前保全一案中,异议人(被申请人)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双方当事人没有发生过业务,也没有过协议、合同;被查封的房屋已经出售,不能查封;且查封的房产已经远超保全金额,因此要求人民法院解��(2016)云01执保1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异议人位于安宁市宁湖尚都豪庭住宅小区153套房产的查封措施。申请人民航云南客货代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审查查明:2016年3月2日,申请人民航云南客货代理公司以被申请人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骏为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骏价值26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全额担保,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民航云南客货代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了(2016)云01财保3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骏价值2600万元的财产,对此��定被申请人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骏并未申请复议,之后,本院据此民事裁定,于2016年3月30日向安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发出了(2016)云01执保1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对异议人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宁市宁湖尚都豪庭住宅小区开发的153套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本院认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云01财保32号民事裁定,本院对被申请人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宁市宁湖尚都豪庭住宅小区开发的153套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执行行为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异议人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双方当事人没有发生过业务,也没有过协议、合同的问题,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诉讼中解决,异议人认为被查封的房屋已经出售,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交买卖房屋���证表等相关有效证据,故本院不能采信,致于异议人所提查封的房产已经远超保全金额的观点,因本案尚未进行其价值评估,故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当事人若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方 虎审判员 谢海玲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欣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