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甬慈逍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新校、李柯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新校,李柯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甬慈逍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毛桂荣。被告:陈新校。被告:李柯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王亦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立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新校、李柯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马溢霞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人民陪审员  罗海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