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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孙永海申请付丽杰、王达夫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朝辉,付丽杰,王达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异21号案外人孙永海,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安达市。申请执行人王桂华,女,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侯朝辉,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付丽杰,女,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达夫,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朝辉、付丽杰、王达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永海于2016年3月3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孙永海申请撤销执行异议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孙永海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荣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波处理过的文书 百度搜索“”